2020年08月09日18:16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思想庫】
作者:黃祖輝(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首席專家、一級教授)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我國經濟社會進入發展新階段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我國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方針的總抓手,是破解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的重要突破口。
為了扎實有效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黨中央和國務院先后作出了相關制度安排,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性政策舉措。在此基礎上,國家又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以確保鄉村振興戰略在法治層面得到制度保障和持續性的保駕護航。
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出臺和實施,不僅會對我國農業農村的優先發展和鄉村振興產生制度支撐和保障作用,而且將對我國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進程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實現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充分體現農業農村因地制宜發展需要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內容豐富、觸及面廣,不僅涉及與鄉村振興有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振興領域、路徑手段、監督檢查等多個維度的方方面面,而且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鄉村振興的引領指導性;凝聚了黨中央長期以來對解決我國“三農”問題,加快農業農村發展的一系列重要方針政策和文件精神,并且進行了系統梳理與歸納,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突出了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等;明確了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鄉村治理制度;強調了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中這些重要表述及其內涵,將使該法在實施時既有明確的指向性、規制性和實踐操作性,又能為各地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提供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和創新發展的制度空間。
合理界定鄉村含義和鄉村振興促進法適用范圍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從中國鄉村類型多樣,并且不斷變化的實際出發,對鄉村概念作出了切合實際的界定。對鄉村概念以及鄉村振興促進法適用范圍的界定,將使鄉村振興促進法在實施中既有具體的針對性,又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這符合我國農業農村發展和鄉村振興的路徑方向。問題的破解和鄉村的現代化,既要立足鄉村,著眼“三農”,又要拓寬思路、跳出鄉村,將“三農”問題的解決置于整個國民經濟社會全局中把握,通過城鄉一體發展、城鄉融合發展的思路解決好“三農”問題,實現高質量、高效率的鄉村振興和鄉村的現代化。
明晰各級政府在鄉村振興中的權責分工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發展中的重大工作任務及其權責,按照中央和地方層級進行了明晰的分工與安排,不僅使政府主導鄉村振興戰略在法律層面得以確認和強化,而且還從治權和治理體系層面明晰了中央和地方的權責。中央對農業農村發展重大事項主要負責基調確定與頂層設計、重大規劃與政策法律制定、統籌協調與督察等。各級地方政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并且按照地方省市縣鄉鎮的層級權限差別,分工協同承擔相適應的工作任務與職責。同時,在不違背國家制度安排要求前提下,地方政府和相應主體在貫徹實施過程中也可以因地制宜進行創新突破與優化。
體現城鄉融合發展對農業農村發展的重要性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從城鄉關系角度看,已經經歷了從城鄉分割到城鄉統籌,從城鄉統籌到城鄉融合的發展階段。城鄉融合發展是鄉村走向現代化的必然。城鄉融合發展意味著城鄉要素、產業、市場以及公共服務與保障的融合與一體化發展。基于這樣的認識和判斷,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專設“城鄉融合”這一章,從城鄉關系、體制機制、戰略規劃、產業融合、公共體系、要素流動等視角,對城鄉融合發展及其指向給出了具體的表述,而且明確了各級政府在城鄉融合發展中的相關要求和職責。
應既充分體現政府主導性,又體現市場、行業組織和農民主體的作用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總體上比較全面和到位,但仍存在需要補充完善的方面。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發展不僅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而且還需要充分發揮市場、行業組織和農民主體的作用,以形成政府有為、市場有效、行業有能“三位一體”的經濟治理結構和農民主體積極性充分調動的鄉村振興格局。市場、行業組織和農民主體的作用發揮,實際上也要建立在政府作用發揮的基礎上,即政府要賦權市場、行業組織和農民主體,同時轉變自己的部分職能。黨的十八大以來,有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已形成完善的表述,即“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盡管草案在“總則”第七條“促進鄉村振興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中分別提及要發揮市場作用和尊重農民主體地位,但在后續章節條目中卻沒有給出具體條目的進一步表述。為此,可以考慮在“產業發展”一章中增加“國家充分發揮市場在產業發展中的作用”等相關內容;在“組織建設”一章中增加“國家支持農業行業組織發展”;在相關章節中增加“國家保障農民財產權利和市場主體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支持和鼓勵鄉村治理中村民自治,并且和法治、德治相結合”等相關內容。
《光明日報》( 2020年08月08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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