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6日10:03 來源:光明網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首次提出“居住權”制度,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那么,這一法定居住權與我們常說的居住權一樣嗎?它對保護弱勢群體權益有什么作用?
夫妻之間居住同一房屋,適用居住權制度嗎?
未成年人在長大之前住父母的房子需要居住權嗎?
照顧老人多年的保姆在老人去世后享有居住權嗎?
到底什么情況下才適用法定居住權?
……
今天,《光明云說法·民法典專家談》第二期聚焦物權編草案“居住權”問題,讓我們一起來聽民法典編纂專家的解讀。
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專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如此解讀的理由之三是,社會生活實際需要法律承認投資性居住權,生活性居住權與投資性居住權并非“有你無我”的關系,投資性居住權理論不具有抵觸法理的品格。
編纂一部我們自己的民法典,是幾代人的夙愿。民法典的出臺必將深刻影響每個人的生活,必將有力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我國新時代的法治里程碑。
設置離婚冷靜期、禁止高利放貸、完善高空拋物責任……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收養”“離婚”頻次高,“離婚冷靜期”有熱度*數據來源:根據民法典全文梳理,圓圈大小代表婚姻家庭編中該詞出現次數多少,亮點為根據公開報道部分列舉。
光明智庫:民法典加強人格權立法,使其獨立成編,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征。侵權責任編對此進行了完善,明確先由實施拋物行為的侵權人承擔責任,并且強調公安等機關應當查清責任人。
草案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高子程表示,草案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相關各方的民事責任,既有利于受害人索賠,也有利于督導相關方自覺履行職責義務。
題:離婚冷靜期·共同居住權·近親屬范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典草案 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典草案還對近親屬的范圍作出了調整,刪除了將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的規定。
好不容易買的房子,剛剛住了兩年,某一天卻突然被告知:你家的房子不能住了限十五日之內必須搬出!同樣遭遇的不是一戶兩戶,小區231戶都簽了白紙黑字的購房合同,每戶所付房款都有幾十萬,231戶總計房款數千萬,可如今231戶全部被要求15天內騰房走人!